日本专利申请提早授权的方法-(4)
【第4次】专利审查高速路(利用中国申请的审查结果)的请求要求
这次我们来介绍一下利用中国申请的审查结果,针对日本申请来提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请求的相关要求。该请求要求主要有以下五个
条件1。 具有中国申请中被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即使在中国申请中未授权,只要最新的审查意见中中国专利局的审查员明确指出可授权的情况,就属于「被认定可授权」。
条件2。 日本申请中所有的权利要求需要与中国申请中被认定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日本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与中国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有着同样或相似的范围、或者日本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较中国申请中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小,即被认为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而引入了不同于中国申请中被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范畴或新范畴的权利要求,将不被认为「充分对应」。例如,中国申请中被认定可授权的权利要求范畴为「制造方法」,日本申请中不可引入「产品」范畴的权利要求。
但PPH请求批准后所修改的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中国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条件3。 日本申请与所对应的中国申请中,优先权日或申请日中最早的日期相同。
要求3的典型例子有如下情况。
(Case I) 日本申请是基于中国申请要求正当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的申请。
(a)
(b)
(Case Ⅱ) 日本申请是针对中国申请作为要求正当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的基础的申请。
(注)由于中国和日本均为PPH MOTTAINAI试点国,这样如上Case II,即使日本专利厅的专利申请先于中国专利局,也可基于中国专利局的审查结果向日本专利厅提出PPH请求。但如果不是PPH MOTTAINAI试点国,申请人只能基于最先提出申请的专利局(第一局)的审查结果提出PPH请求。
(Case Ⅲ)日本申请具有与中国申请相同的优先权基础申请。
(Case Ⅳ)日本申请是不要求优先权的PCT申请的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并且日本申请和中国申请是同一PCT申请的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
条件4。 在PPH请求时或在此之前,未向日本专利厅提出日本申请的实审请求。
条件5。 针对日本申请,PPH请求时日本专利厅还未开始审查。
下次,我们将介绍一下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提交材料。